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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
重庆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3-07-22 编辑: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2013年5月22日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民管[2003]230号)文件规定,参照相关社团会费收交标准,结合重庆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是重庆市从事有害生物防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的专业性社团组织,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本协会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经费来源之一。
    第三条  按照《重庆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的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全体会员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并在30日内将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分别报送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本协会会费按一下标准收取:
   (一) 团体会员1000 元/年;
   (二) 理事会员单位2000/年;
   (三)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5000 元/年;
   (四) 副会长会员单位9000 元/年;
    第六条  会费采取一年收取一次,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交纳。
    第七条  会费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 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
    第八条  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由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重庆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九条  会费纳入本协会财务管理,每年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每年年检时,向重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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